题目类型:
单选题
题目内容
甲化妆品生产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,2019年8月发生如下业务:(1)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生产的A类面膜300盒,每盒5片,合同约定8月、9月各收取价款的50%,不含税总价款27000元,截止当月末,款项尚未收到。(2)将A类面膜2片和单价30元的B类护肤液1瓶组成套装,以每套不含税价款60元,委托乙企业代销,当期代销100套,已收到代销清单,款项尚未收到。(3)将本单位生产的A类面膜120盒作为“中秋”节福利发放给本单位女职工。(4)为研发新型化妆品,以本单位生产的C类面霜50瓶与某小规模纳税人交换其生产的酒精,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,发票注明酒精不含税价格2000元、税额60元。已知C类面霜不含税平均售价为每瓶40元、不含税最高售价为每瓶42元,C类面霜每瓶2ml。(5)本月生产高档化妆品材料领用情况如下表:
已知高档化妆品消费税税率15%。
要求:根据上述资料,回答下列问题:
业务(1)中,8月甲企业应缴纳消费税()元。
正确答案
B
题目解析
征收消费税的高档美容、修饰类化妆品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是指生产(进口)环节销售(完税)价格(不含增值税)在10元/毫升(克)或15元/片(张)及以上的美容、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。A类面膜不含税单价=27000÷300÷5=18(元/片),大于15元/片,属于高档化妆品,应缴纳消费税。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,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。应缴纳消费税=27000×50%×15%=2025(元)